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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財政法規制度
第一節 預算法律制度
一、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第一部財政基本法律,是我國國家預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預算法規的基本依據。
(二)《預算法實(shí)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shí)施條例》由國務(wù)院于l995年11月22日頒布,是《預算法》有關(guān)規定的具體和細化。
二、國家預算
(一)國家預算的概念
國家預算,也稱(chēng)為政府預算或公共預算,是指經(jīng)法定程序審核批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財政收支計劃,是國家進(jìn)行財政分配的依據和宏觀(guān)調控的重要手段。
(二)國家預算的作用
1.財力保證作用;
2.調節制約作用;
3.反映監督作用。
(三)國家預算的級次劃分
1.一級政府一級預算。
2.我國的國家預算共分為五級,具體為:
(1)中央預算;
(2)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
(3)地市級(設區的市、自治州)預算;
(4)縣市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預算;
(5)鄉鎮級(鄉、民族鄉、鎮)預算。
這五個(gè)級次的預算,除中央預算外,其他四個(gè)級次的預算又稱(chēng)為地方預算。
(四)國家預算的構成
1.中央預算
中央預算是指中央政府預算,由中央各部門(mén)(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中央返還地方或者補助地方的數額。
2.地方預算
地方預算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的統稱(chēng),是國家預算的有機組成部分。
3.總預算
總預算是指各級政府將本級政府和下級政府的年度財政收支計劃匯總編成的預算。
4.部門(mén)單位預算
部門(mén)單位預算是總預算的基礎,由各預算部門(mén)和單位編制。
部門(mén)預算是一項綜合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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